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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7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56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6條
  • 第六章 附則
  • 第 5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獸醫佐 證書之規定。
  • 第 54 條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 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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