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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93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六章 附則
  • 第 5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 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 第 54 條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 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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