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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9020號令修正公布第6、12、18、21、24、26、28、29、34、36~40條條文;並增訂第24-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 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 第 54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 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 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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