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 第 2 條工會為法人。
- 第 3 條工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工會舉辦之業務,應依法受各有關主管官署之指 導監督。
- 第 4 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 第 5 條工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