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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6、7、9、16、17、19、22、23、25、27、28、30、31、33、34、40、42、44、47~49條條文;第十三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0條條文;原第60條條文遞改為第61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 第 2 條
    工會為法人。
  • 第 3 條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 第 4 條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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