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47 條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 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 第 4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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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