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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8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
  • 第十一章 基層組織
  • 第 52 條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 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 第 53 條
    分會設幹事三人至九人,組織幹事會,並得互選常務幹事一人至三人;支部設幹事一人、 助理幹事二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均由所屬會員依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 分會得設候補幹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會幹事名額二分之一。
  • 第 54 條
    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要時,經工會之許 可,得單獨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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