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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59、60條條文
  • 第 十一 章 基層組織
  • 第 52 條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 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 組冠以數字。
  • 第 53 條
    分會設幹事三人至九人,組織幹事會,並得互選常務幹事一人至三人,支 部設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二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均由所屬會 員依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分會得設候補幹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會幹事名額二分之一。
  • 第 54 條
    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 要時,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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