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47 條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 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 第 4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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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7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90104666號令發布第38條條文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除第38條已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