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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46667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 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 第 4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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