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47 條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 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 第 4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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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8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08238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