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罰則
- 第 55 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
- 第 56 條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各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 ,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第 57 條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除其行為觸犯刑 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第 58 條工會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法處以罰鍰: 一、關於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事項,不為呈報或為虛偽之呈報 者。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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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6、7、9、16、17、19、22、23、25、27、28、30、31、33、34、40、42、44、47~49條條文;第十三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0條條文;原第60條條文遞改為第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