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 罰則
- 第 55 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 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 第 56 條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 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第 57 條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 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第 58 條工會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法處以罰鍰: 一、關於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事項,不為呈報 或為虛偽之呈報者。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