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 附則
- 第 59 條凡全國性工會,因國家有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之理、監事,仍應 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工會補選充任之 ;其所補選理、監事之任期,依第十七條之規定。 前項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60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第 61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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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6、7、9、16、17、19、22、23、25、27、28、30、31、33、34、40、42、44、47~49條條文;第十三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0條條文;原第60條條文遞改為第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