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 第 12 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 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第 13 條 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