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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8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
  • 第三章 會員
  • 第 12 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 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 第 13 條
    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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