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6、7、9、16、17、19、22、23、25、27、28、30、31、33、34、40、42、44、47~49條條文;第十三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0條條文;原第60條條文遞改為第61條條文
  • 第三章 會員
  • 第 12 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 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 第 13 條
    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