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會員
- 第 12 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 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 第 13 條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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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6、7、9、16、17、19、22、23、25、27、28、30、31、33、34、40、42、44、47~49條條文;第十三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0條條文;原第60條條文遞改為第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