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會員 第 12 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 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 第 13 條 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 ,均有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