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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59、60條條文
  • 第 三 章 會員
  • 第 12 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 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
  • 第 13 條
    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 ,均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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