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會議
- 第 19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 。定期會議,全國性工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省 (市) 以下各級工會每年一 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 第 20 條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 第 21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