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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 第 六 章 財務
  • 第 28 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 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 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第 29 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 第 30 條
    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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