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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8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
  • 第六章 經費
  • 第 22 條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 特別基金。 三 臨時募集金。 四 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 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應經會員大會 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官署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 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 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 第 23 條
    工會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縣市以上總工 會得申請主管官署補助之。
  • 第 24 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報告會員。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 財產狀況。
  • 第 25 條
    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由工會自行擬定,呈報主 管官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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