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工會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工會名稱應定為某某縣(市)某某業產、職業工會或某某廠(場)產業工會。某某縣(市 )總工會。某某省(市)總工會。中華民國某某工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