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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64年7月30日內政部修正公布全文40條
  • 第十章 附則
  •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其進行程序,應參照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 本法施行前成立之工會,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 本細則自發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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