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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33年4月28日行政院公布
  • 第二章 設立
  • 集合同一企業內各部份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集合同一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 為產業工會集合同一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
  •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應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廿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 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冠以所在地名稱支部小組冠以數。
  • 分會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候補幹事一人至二人組織幹事會支部設幹事一人小組長一人均由所 屬會員依法選舉之。 分會幹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幹事。 分會幹事會得分股辦事。
  • 分會幹事會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均不得單獨對外。
  • 分會幹事任期二年支部幹事小組組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產業工會不得組織與該產業同性質之生產合作社。
  • 工會為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以未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聲請或交付調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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