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 本法第六條所稱軍事工業之工人係指從事於運政部或其他軍事機關獨營合營之軍事工業之 工人。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工人得選擇加入同一產業及同一職業之工會係指從事於企業之職業工人 得選擇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會員經僱主合法玉革者不得保有其會員資格。 本辦法自公佈前已加入工會為會員而依本法之規定喪失會員之資格者應依本法公佈後六個 月內退出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