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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37年3月25日行政院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 第三章 會員
  • 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之停業。
  • 工會常務理事在三人以上時。得組織常務理事會。並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
  •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理事、監事後。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限。
  • 當選之理事、監事。自接到工會通知後。如因正當理由不能就任時。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聲 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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