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2 條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 第 23 條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第 24 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 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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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438號令修正發布第2、3、8、9、10、15、18、25、32、40、41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