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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33年4月28日行政院公布
  • 第五章 會議
  • 工會於每年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後應造具該年全部收支概算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 工會以職工福利金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時應依法組織福利委員會。
  •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其進行程度應參照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 本法公佈前或立之工會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改組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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