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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37年3月25日行政院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 第五章 會議
  • 產業工會不得組織與該產業同性質之生產合作社。
  • 工會為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以未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聲請或交付調解者為限。
  •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半數。係指同一省區域內具有成立縣市總工會條件之縣市之半數。 前項縣市。應由各該省社會行政主管官署依據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並呈報社會部備案。
  • 跨越縣市之工會。得直接加入省總工會。跨越省市之工會。如無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組織 者。得直接加入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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