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經費 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總工會會址應設於首都。 各縣市各業工人。因不足法定人數。不克單獨組織工會時。得聯合其他同一情形之各業工 人組織該地區各業工人聯合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本法公布前各業工會所組織之省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後撤銷之。 工會支部所屬之小組。超過十個以上時。得呈准主管官署增設幹事。組織幹事會。並互推 常務幹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其進行程序。應參照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