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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37年3月25日行政院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 第六章 經費
  • 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總工會會址應設於首都。
  • 各縣市各業工人。因不足法定人數。不克單獨組織工會時。得聯合其他同一情形之各業工 人組織該地區各業工人聯合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 本法公布前各業工會所組織之省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後撤銷之。
  • 工會支部所屬之小組。超過十個以上時。得呈准主管官署增設幹事。組織幹事會。並互推 常務幹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其進行程序。應參照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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