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64年7月30日內政部修正公布全文40條
  • 第六章 經費
  • 上級工會,對所屬下級工會徵收經常會費,得照下級工會收入每月徵收百分之十至十五; 但其下級工會如同時加入兩個以上上級工會者,按照比例減少徵收。
  • 縣(市)以上總工會,對所屬會員工會欠繳會費處分,得於各該總工會章程內規定之。
  • 各業產業、職業工會會員,如同時加入兩個工會者其繳納各該工會之經常會費得按各該工 會原定應繳納數目,各核減二分之一。
  • 工會對失業會員,應酌量減免其經常會費。
  • 工會會員如不依法繳納會費,應由工會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得予以警告、罰款、 停權等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