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聯合組織
-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之半數,係指同一省區內具有成立縣(市)總工會條件之縣(市)之 半數。 前項縣(市)應由各該省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據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並函請內政部備案 。
- 凡以廠場為區域組織之產業工會,均應加入當地縣(市)總工會,省(市)工會聯合會, 均應加入省(市)總工會。
- 跨越縣(市)之工會,得直接加入省總工會。跨越省(市)之工會,如無該業工會全國聯 合會組織者,得直接加入全國總工會。
- 各縣(市)各業工人,因不足法定人數,不克單獨組織工會時,得聯合其他同一情形之各 業工人,組織該地區各業工人聯合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