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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10001256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並自100年5月1日施行
  • 第 八 章 保護
  • 第 30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 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 間接不利之對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 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 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 第 31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加入工會,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 之工會。
  • 第 3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 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 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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