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則 第 40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1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於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 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