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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資爭議處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45條
  • 第五章 罰則
  • 第 40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1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2 條
    於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 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3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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