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罰則 第 40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1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以元下罰鍰。 第 42 條 於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 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