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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資爭議處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45條
  • 第六章 附則
  • 第 4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依本法之調解。但其調解成立者 ,依該條例之定。
  • 第 4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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