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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 第十一章 罰則
  •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76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    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    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    間之命令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    付之最低標準者。
  • 第 80 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 第 8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 第 8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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