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罰則
- 第 75 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76 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77 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8 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9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第 80 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 第 81 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 第 82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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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