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則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 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8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