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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73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 第十二章 附則
  •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 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 8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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