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技術生
- 第 64 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第 68 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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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1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