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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 第九章 工作規則
  •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    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 其他。
  • 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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