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 其他。
- 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