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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 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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