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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4年2月27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 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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