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 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