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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4年2月27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章 附則
  •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 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 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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