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則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 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 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