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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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3014785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