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20042702號令修正發布第20、20-1條條文
  •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 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