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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3號令修正發布第20-1、21、23、25、51條條文;增訂第23-1、24-1條條文;刪除第14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 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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