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5012777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增訂第7-1~7-3條條文
  •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