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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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第2、7、11、20、20-1、21、24條條文;增訂第14-1、23-1、24-1~24-3條條文;刪除第14、23、48、4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