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退休 第 27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第 28 條 (刪除) 第 29 條 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左: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